Left Item Delivery 株式会社(LID)服务条款 (Terms & Conditions)
生效日:2026年1月1日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 Left Item Delivery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或“LID”)所提供的线上物流中介平台(leftitem.com)及相关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本公司、会员(客户)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第2条(术语定义)
- LID 平台: 指本公司的系统,用于帮助来韩外国游客将购物物品及遗失物寄送至海外住处,并提供受理、报价、付款和配送状态查询。
- No-Packing(免包装)服务: 指客户无需另行使用纸箱包装,可将物品放入本公司或合作伙伴提供的专用袋(LID Bag)后委托配送的方式。
- 遗失物(Left Item Delivery)服务: 指客户遗留在合作伙伴(酒店等)客房或设施内的物品,由本公司取回后寄送至客户海外住处的服务。
- 合作伙伴: 指与本公司签约并临时保管客户行李的酒店、住宿设施、机场、零售门店等。
- 国际快递公司: 指与本公司合作,实际执行跨国运输的物流企业(如 FedEx、DHL、邮政等)。
第3条(本公司的角色及责任范围)
- 本公司是协助配送受理与付款的系统提供方及物流中介。实际跨国运输由国际快递公司执行,运输途中发生的延迟、灭失、损坏,其首要运输责任适用相应快递公司的条款。
- 本公司对物品的保管及管理责任,自本公司物流经理从合作伙伴(酒店等)实际接收(取回)该物品之时起发生。
- 客户将物品寄放在合作伙伴大堂等场所后,在本公司经理取回前发生的遗失、盗窃、破损,或第三方任意处置,本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4条(AI 视觉报价及运费结算)
- 本公司会基于客户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物品照片,利用 AI 视觉技术估算预计体积和重量,并提供配送报价。
- AI 计算的报价为预估值。取回后,如本公司物流中心或国际快递公司的实测结果显示实际规格(体积/重量)超过 AI 报价,或客户因故意、过失遗漏物品信息,本公司可暂缓配送,并向客户请求支付差额(追加运费)。
- 客户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追加运费时,本公司可取消配送;如客户在本公司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未回复(3个月以内),本公司有权废弃该物品。
第5条(No-Packing 政策及破损免责)
- 本公司取回装入专用袋(LID Bag)的物品后,会按照国际快递公司的规格代为进行安全包装和合箱包装。
- 客户自行保护义务: 将物品放入专用袋时,对于易碎或需谨慎处理的物品(玻璃瓶、化妆品液体类、电子设备等),客户应自行使用衣物等进行最低限度的缓冲保护。
- 破损免责: 在本公司取回物品并进行合箱包装前,若因客户缓冲保护不足已发生破损,或因产品本身缺陷导致运输中损坏,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6条(不可配送及限制品目)
- 客户不得委托运输航空安全法及出发/到达国家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易燃物、喷雾、爆炸物、危险化学品、充电宝等)。
- 收取罚金: 如在本公司 AI 视觉检查、人工检查或海关 X-ray 通关阶段发现禁运品,并因此发生重新包装、通关延迟、退回等措施,本公司将向客户收取 30 USD 的处理手续费(罚金)及退回实费。因发现禁运品导致的延误及废弃,本公司不予退款。
第7条(海关申报及关税承担)
- 本公司可为客户便利代为制作发票(海关申报单),但客户对其输入的品名和价值(Value)信息的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 物品通过到达国家海关时产生的所有进口关税、增值税、海关检查手续费均由收件人(客户)全额承担。因关税未缴导致通关延迟或退回/废弃时,本公司不承担配送费退款及损害赔偿责任。
第8条(付款及取消/退款政策)
- 付款支持信用卡(PG)。
- 退款规定:
- 全额退款: 付款完成后24小时内,且本公司经理尚未取回物品。
- 不可退款: ① 本公司经理已在酒店等场所完成物品取回,配送流程已开始;② 因收件人地址填写错误或无法联系导致配送失败;③ 单纯变更心意。
第9条(遗失物配送服务特别规定及免责)
- 第三方保管期间发生灭失的免责: 在本公司取回前,如因合作伙伴(酒店等)方面的过失或其自身保管规定导致物品遗失、废弃或被任意处置,本公司不承担物品价值赔偿责任。(此时配送费将全额退款。)
- 物品状态(Condition)免责: 遗失物属于已使用的二手物品,本公司无法确认取回前的原始状态或是否正常工作。收件后,以污染、划痕、电子设备故障等为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及退款,可能不被认可。
第10条(赔偿限额及高价值物品申报)
- 发生不可预见的运输事故(破损/遗失)时,本公司最高损害赔偿限额以国际快递公司的基本赔偿限额为限(通常不超过 100 USD)。
- 对于超过该金额的高价值物品,客户须在受理时准确填写物品价值(Declared Value),并另行支付破损/遗失保险选项费用,方可获得相应价值保护。
第11条(行李开箱及检查权)
为遵守航空安全规定及进出口通关法规,本公司及国际快递公司有权在无需客户事先同意或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对受托行李(含 LID 专用袋)开箱并检查内容物。
第12条(拒收及长期未送达物品的废弃)
- 因收件人(客户)地址填写错误、拒收、进口关税未缴、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配送无法完成时,本公司最多保管物品30天。
- 该期间届满后,客户仍未采取后续措施(支付退回费用等)的,本公司可任意废弃该物品,并可向客户收取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13条(不可抗力)
本公司及国际快递公司对于因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恐怖袭击、火灾、国家机关管制、罢工、恶劣天气等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配送延迟、灭失、损坏,不承担责任。